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是由各电力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英文名称为:Yunnan Provincial Pow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YPPTA。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本省电力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企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促进电力企业间的横向联系。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云南省电力行业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制定和监督执行全省电力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电力企业的共同诉求,协助政府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
(二)协调行业内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订、修订、发布行业标准、产品标准、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制定、修订和审定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准则工作;承担云南电力行业各类资质审查、资质认证、职称评审及有关证照的发放和管理;开展相关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并进行相关质量评估和资质认定。
(四)开展法律、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举办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行业展览。
(五)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经验,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宣贯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组织或参与行业评先选优和行检行评。
(六)联系国内外电力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厂长经理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平台。
(七)组织或参与行业统计、调研、咨询,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云南电力年鉴》《云南电业》,管理、维护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
(八)承担政府及相关团体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发电、供电、售电、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物资、电力教育科研、用电大户等单位;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由协会秘书处初审,提请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常务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新会员入会;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原则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常务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常务理事。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有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誊;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及刑事处罚;
(六)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和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五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8万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