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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启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时间:2020-04-15 信息来源:行协咨询评价中心点击数:4563

促进云南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下称“行协”)征得省科技厅同意,决定开展全省电力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评价成果类别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

二、评价原则

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独立原则、自愿原则

三、评价形式

现场评价、线上评价

四、评价流程

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和受理答复→提交资料→组织评价→审核结论→提交报告

五、评价费用

试行期间,对行协会员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黎,0871-63018457

邮箱:1441604290@qq.com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17号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5楼512室




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试行)


1 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云南电力行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的科技成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2《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试点的通知》(云科发〔2017〕147号)

2.3《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中电联评询〔2016〕191号)

2.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 术语和定义

3.1科学技术成果

即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3.2科学技术成果评价

即科技成果评价,本办法简称“评价”,是指由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程序和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评估。


4 职责

4.1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

负责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具体工作由行协评价咨询中心负责。

4.2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单位(个人)

负责本单位(个人)科技成果申报评价等配合工作。


5 评价成果类别

5.1 软科学研究成果

主要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报告和著作。

5.2 应用技术成果

主要指为提高电力行业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给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6 评价原则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独立、自愿的原则,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

6.1 公平原则

行协和评价专家必须对科技成果公平开展评价

6.2 公正原则

行协和评价专家必须对科技成果公正开展评价

6.3 公开原则

行协组织的评价活动公开进行

6.4 独立原则

行协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不受其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6.5 自愿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自愿提出评价申请


7 评价内容

7.1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7.2 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7.3 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7.4 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7.5 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7.6 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7.7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8 评价形式

行协根据科技成果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选择现场评价或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8.1 现场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验证,或者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进行评价的,由行协组织专家,采用现场评价形式进行评价。

8.2 线上评价

不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验证,并且不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进行评价的,由行协组织专家,采用线上评价形式进行评价。


9 评价流程

评价活动流程依次分为:提出申请→形式审查和受理答复→提交资料→组织评价→审核结论→提交报告。

9.1 提出申请

由委托方提出评价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委托方可以是成果创造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9.2 形式审查和受理答复

行协收到委托方提出的评价申请10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评价范围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9.3 提交资料

确定受理后,委托方与行协签订评价协议,并按要求提交评价资料。

9.4 组织评价

行协接受委托,并且在委托方评价资料提交齐全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9.5 审核结论

行协对专家的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的,予以认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可建议专家进行复核。

9.6 提交报告

行协对委托方正式提交评价报告,在行协网站进行展示。


10 评价资料

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类别,如实提交以下评价资料:

10.1 软科学研究成果

10.1.1 研究报告

10.1.2 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若有)

10.1.3 论文(著作)被收录和被他人引用证明(若有)

10.1.4 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若有)

10.1.5 其他支撑材料(若有)

10.2 应用技术成果

10.2.1 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研报告、合同等(若有)

10.2.2 技术报告或总结报告

10.2.3 试验、测试、鉴定报告(若有)

10.2.4 推广应用证明

10.2.5 其他支撑材料(若有)


11 评价专家管理

11.1 评价专家从行协咨询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费由行协根据相关规定支付;

11.2 针对评价成果类别及规模大小,每次评价活动由3-10名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并由行协指定评委会主任,评价活动结束,专家委员会自动撤销。

11.3 专家行为规范

11.3.1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提出评价意见。

11.3.2 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评价成果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11.3.3 不得收受委托方的任何好处,评价活动期间不得与委托方进行私下接洽。

11.3.4 不得泄露评价成果的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使用评价成果的知识产权。

11.3.5 不得参与与评价活动有关的其他获利活动。


12 评价费用

本办法试行期间,行协对会员单位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行协承担。


13 附则

11.1 本办法由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2020年4月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11.2 本办法由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1.3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