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云南省定价目录》(发改价格〔2021〕676号),现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生猪屠宰加工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部分律师服务和再生水5项收费和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进一步规范部分收费和价格项目放开后的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防范自觉
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体现。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防范化解价格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防范化解价格风险的责任担当,把防范放开政府定价风险和应对化解社会风险,作为系统性工程来抓,进行系统性谋划,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要有效强化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妥善应对部分收费和价格项目放开后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价格合理形成,避免市场价格水平大幅度波动,确保社会秩序平稳。
二、压实责任,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预警,做好预案
各级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放开的收费和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引导价格合理形成。要组织召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进行政策解读,提醒告诫,并在媒体进行正面政策宣传。要强化预警,密切关注放开收费后的市场价格走势,特别要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生猪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等价格风险较大的收费项目做好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监管,避免矛盾激化,在发现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或价格舆情集中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强化监管,加强检查
1.加强价格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本着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自主定价机制,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或调整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应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设施设备成本应按照资产折旧的规定年限合理分摊。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行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价格举报,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生猪屠宰场加工的地区,要加强在部分地区对竞争不充分的生猪屠宰加工、机动车检测等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和价格串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规范正常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加强行业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行业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主管行会协会的监管和沟通,没有组织行业协会的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各种监管机构或组建行业协会,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其价格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维护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4.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间的沟通桥梁作用,努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行业价格行为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价格行为、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密切关注、收集行业收费动态,发现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等异常状态,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密切协作、加强宣传引导
放开部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涉及各行业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切身利益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协作,相互协调配合,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及时集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加强督察问效
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查找不足,及时督导,定期通报。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2021年9月30日以前,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有关放开部分政府定价收费和价格监管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以上放开的5项收费和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