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为了全面履行协会服务、维权、管理、桥梁的职能,并有效地发挥自律、协调作用,结合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实际情况,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 会费收取的原则和标准
1.1 会费由全体会员共同承担。
1.2 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
1.3 会费标准:
1.3.1 会长单位:50万元/年
1.3.2 副会长单位:10万元/年
1.3.3 理事单位:1.5万元/年
1.3.4 会员单位:0.8万元/年
新入会单位当年的会费,从入会之日下月起,按月计算应缴纳会费金额。
2 缴纳时间
会费实行年度一次性收取。协会办事机构于每年1月-3月向各会员单位发出收取会费通知,当年会费当年缴清。
3 会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3.1 会费只能用于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及运转,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3.2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民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3.3 会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合理核定、预算控制,本着节约的原则控制管理。由理事会工作部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向理事会报告并审定,按照《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日常报销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力行业协会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执行。
3.4 会员单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重复收取会费。
3.5 会员单位如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时,可于每年9月前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当年度会费。申请需提交上一年经营情况说明、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费减免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初审后,提交理事会审批后执行。同一会员单位不得连续两年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或享受会费减免。